第十一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参加各类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向本单位职工公开。

对在职业培训补贴目录范围内的参加培训人员和培训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面向社会开放的培养培训平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