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第十一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参加各类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向本单位职工公开。对在职业培训补贴目录范围内的参加培训人员和培训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面向社会开放的培养培训平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