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第十条有效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人才培训体系,通过岗前培训、在岗培训等形式,提升人才队伍整体素质。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培训机构、中介机构以及从事国际人才交流的各类组织创新服务方式和内容,为人才提供个性化和多样化服务。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