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第十二条有效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自主或者以产学研用合作方式,建设各类研发机构。支持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在本市合作建设特色学校、学科专业和研究平台。对高等院校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大学生创业就业等领域给予政策支持。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