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九条有效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禁止在已经实行退耕还林的土地上进行复耕、林粮间作;(二)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地保护相关的林地;(三)禁止损毁、涂改、占用、移动隔离防护设施和标志;(四)禁止向水体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废弃物;(五)禁止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六)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七)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