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禁止在已经实行退耕还林的土地上进行复耕、林粮间作;
(二)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地保护相关的林地;
(三)禁止损毁、涂改、占用、移动隔离防护设施和标志;
(四)禁止向水体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废弃物;
(五)禁止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六)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七)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