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八条有效准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二)禁止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