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七条有效二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设置排污口;(二)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从事网箱养殖的,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制定养殖和捕捞计划,确定养殖品种和密度,合理投饵;(四)从事旅游的,应当设置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