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一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设置排污口;

(二)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禁止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水体的行为;

(四)禁止擅自进入一级保护区。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