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六条有效一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设置排污口;(二)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三)禁止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水体的行为;(四)禁止擅自进入一级保护区。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