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调查对象按照规定通过国家、省联网直报等网络传输方式直接报送统计数据的,应当设置电子统计台账,留存纸质统计报表,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以及统计人员应当在统计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