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计人员应当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统计人员或者统计机构有权就统计相关问题,要求有关人员如实答复并提供有关资料。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应当由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