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应当就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填报义务、统计调查表的指标涵义和有关填报要求等,向统计调查对象作出说明。单位作为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的,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以及统计资料填报人员在统计调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作为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的,应当由本人签字。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不需要签字、加盖公章的除外。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