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结合普法教育和各类普查、调查工作,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