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统计工作需要,配备统计辅助调查人员。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