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通过统计信息网络系统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