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法律援助人员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应当依法保障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合法权利。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