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法律援助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