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侵占、截留、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