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经济状况证明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