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受援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

(二)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对其个人信息保密;

(三)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四)对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