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法律援助人员和受援人的权利义务第四十四条有效受援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二)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对其个人信息保密;(三)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四)对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举报;(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