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立卷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立卷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立卷归档,并按照规定支付办案补贴。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