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四十条有效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立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立卷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立卷归档,并按照规定支付办案补贴。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