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三十六条有效由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将通知辩护公函以及起诉书、判决书、抗诉书、申诉立案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由人民法院通知代理的强制医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将通知代理公函和强制医疗申请书或者强制医疗申请书复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