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向看守所、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提交律师执业(工作)证、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律师所在单位出具的会见证明。

看守所、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安排律师会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