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作书面记录,由申请人确认。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并载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申请人向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张权益的,无须提交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但应当出具本人的经济状况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