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申请人无法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申请: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申请人无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履行申请义务的,由其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人员代为申请。

(二)申请人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的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申请。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转交或者告知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并于三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材料;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