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需提交经济状况证明,但是应当提供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享受农村特困户救助或者特困供养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四)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五)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
(六)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赔偿的;
(七)未成年人受到其监护人人身侵害,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或者主张义务教育权利的;
(八)残疾人、老年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九)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
(十)主张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十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给予司法救助的;
(十二)义务兵、供给制学员、执行作战或者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
(十三)烈士、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军人的遗属,因公牺牲警察的遗属;
(十四)国务院规定的沿边重点地区引进的流动人才;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民就本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进行法律咨询,不需要提供经济状况证明。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