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和形式第二十一条有效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