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和形式第二十二条有效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申请事项,采取下列方式提供法律援助:(一)刑事辩护和刑事诉讼代理;(二)民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代理;(三)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四)解答法律咨询;(五)代拟法律文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