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申请事项,采取下列方式提供法律援助:

(一)刑事辩护和刑事诉讼代理;

(二)民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代理;

(三)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四)解答法律咨询;

(五)代拟法律文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