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人民法院缺席审判刑事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书面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