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和形式第十七条有效人民法院缺席审判刑事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书面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