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和形式第十八条有效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书面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