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书面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