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自知悉该情形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未成年人;
(二)盲、聋、哑人;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书面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至四项情形以及被告人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十五日前书面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