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