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结果应当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规定发布消费提示、警示信息。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