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督促行政部门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争议解决机制,为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职责给予人员、经费等必要保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5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