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督促行政部门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争议解决机制,为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职责给予人员、经费等必要保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