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从事开发建设商品房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明示商品房的准确位置、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建筑和装饰装修标准、质保期限、配套设施、交房日期、单价、总价、产权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售后服务、保修责任、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事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消费者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性宣传;

(二)将未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

(三)在合同约定以外加收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四)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百分之三;

(五)将设定抵押或者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房屋对外出售;

(六)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

(七)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