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从事摄影、冲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交付拍摄、冲印的成品和资料。约定外,消费者有要求的,经营者应当拍摄的电子数据资料,且不得在约定以外加收费用。

经营者交付的成品和资料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者约定要求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退还费用或者免费重新拍摄、冲印。

因经营者责任,造成应交付物品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退还消费者全部费用;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保价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