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从事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的行程安排、价格、费用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未经消费者书面同意,经营者不得中途加价、降低服务标准或者改变旅游线路、游览景点等行程安排;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购买和接受经营者指定或者变向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以游客未购买或者未接受经营者指定或者变向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为由,降低后续服务标准或者拒绝提供约定服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