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从事洗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洗染前与消费者书面确认洗染物品的现状、洗染方式、是否需要保价等事项。

因经营者责任,洗染后的物品未能达到洗染质量要求或不符合与消费者事先约定要求的,或者造成洗染物品损坏、丢失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重新加工、退还洗染费用或者赔偿损失。有保价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