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短缺数量,不得将包装物的重量作为商品的计价依据,不得拒绝消费者对计量的复核要求。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