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做到标识醒目,内容真实明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