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同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店堂告示、电话等有效方式告知消费者。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