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第十三条有效消费者依法享有参与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立法、定价听证等活动的权利。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营销方式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消费者协会、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大众传播媒介反映。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