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第十四条有效消费者有权对国家机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消费者有权对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消费者有权对行业协会制定或者由经营者共同约定的行业规则中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