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质询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它所属的工作部门、省监察委员会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