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 制定机关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11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11月28日
- 条文数
- 3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88年3月18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5月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1998年3月25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改 根据2007年5月2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根据2016年11月1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改 根据2019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于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中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的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设区的市、自治州和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可以通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每组设三名召集人,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轮流担任。召集人名单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对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说明任免理由,提供考核材料;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需要两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有关办事机构进行修改,并向下一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修改意见的报告。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由提请机关向常务委员会作书面说明。
常务委员会审议提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主要审议是否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如不抵触,即可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审议提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主要审议是否与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及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相抵触。如不抵触,即可交付表决。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专项工作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省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质询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六章发言和表决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