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