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直接使用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含重金属污水、未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城镇污水灌溉农田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