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在城镇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和垃圾等废弃物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