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蚕养殖经营者未及时对畜禽粪便、废水和蚕沙进行收集、贮存、清运,或者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