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未将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分类收集和处理,采取稀释等方式违法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