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公民应当增强水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水环境保护义务。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团体和志愿者积极参与水环境保护活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污染水环境行为,或者发现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接到举报、投诉后依法及时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并对举报人、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